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能指定辯護人陳修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徐文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徐文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O九號、第三三七三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二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共同被告 潘永富 之指證、證人 徐文鏞 、 潘鳳珠 之證述及簡訊照片等書證,足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二次之嫌疑重大,所犯均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乃裁定其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