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被告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正泰五巷十四號四樓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約定書第十條「本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因本約定有關之一切債務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不合,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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