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零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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