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