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敏新
7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敏新於2003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2003年3月5日起至2006年3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3日止累計117,206元正未給付,其中53,334元為本金;63,78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敏新於2002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2002年12月16日起至2005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3日止累計143,938元正未給付,其中74,000元為本金;69,9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敏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3日止累計337,251元正未給付,其中142,519元為消費款;191,13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敏新│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3334││2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敏新│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74000││2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敏新│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2519││2月14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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