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4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曾子玲 相對人 林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雅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1月26日起至121年1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林雅莉於86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2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13,1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明細、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090│建│527.00│10000分之300│└──┴───┴────┴────┴──┴─┴────┴──────┘┌───────────────────────────────┐│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5│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7層樓房│33│33│平│3分之1│││39│明四街46號地│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9│下層之1│段2090地│土構造│0│0│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544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4││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544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0│└───────────────────────────────┘┌────────────────────────────────────────┐│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2│15│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7層樓房│50│50│平│鋼筋│7.│1.│平│全部│││43│明四街50號6│區竹篙厝│鋼筋混凝│.8│.8│方│混凝│77│98│方││││0│樓之4│段2090地│土構造│9│9│公│土構│││公││││││號││││尺│造│││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544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544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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