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9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英雄
巷1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英雄於2003年9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2003年9月9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3日止累計87,660元正未給付,其中50,327元為本金;37,24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英雄於2003年9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3日止累計179,694元正未給付,(其中124,067元為本金,55,6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英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3日止累計243,502元正未給付,其中133,926元為消費款;109,57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596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327│林英雄│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元││2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24067│林英雄│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元││2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33926│林英雄│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元││2月14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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