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13號聲請人 戴喜
陳俊彥 相對人 陳香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8月21日向聲請人2人各借用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共計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2年8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21│養│18857.62│90000分之181│聲請人│├──┼───┼────┼───┼───┼─┼─────┼──────┤陳俊彥││002│台南市○○○區○○○段│521-1│養│229.98│90000分之181│、戴喜│├──┼───┼────┼───┼───┼─┼─────┼──────┤美債權│││台南市○○○區○○○段│563│養│40700.60│90000分之181│額比例││003├───┴────┴───┴───┴─┴─────┴──────┤各2分│││因分割增加地號:563-1地號│之1│├──┼───┬────┬───┬───┬─┬─────┬──────┤││004│台南市○○○區○○○段│564│堤│342.71│90000分之181││├──┼───┼────┼───┼───┼─┼─────┼──────┤││005│台南市○○○區○○○段│565│養│3007.64│90000分之181││├──┼───┼────┼───┼───┼─┼─────┼──────┤││006│台南市○○○區○○○段│566│堤│4863.14│90000分之181││├──┼───┼────┼───┼───┼─┼─────┼──────┤│││台南市○○○區○○○段│574│養│234474.17│90000分之181│││007├───┴────┴───┴───┴─┴─────┴──────┤│││因分割增加地號:574-1地號││├──┼───┬────┬───┬───┬─┬─────┬──────┤│││台南市○○○區○○○段│574-1│養│1414.94│90000分之181│││008├───┴────┴───┴───┴─┴─────┴──────┤│││分割自:574地號││├──┼───┬────┬───┬───┬─┬─────┬──────┤│││台南市○○○區○○○段│575│養│158734.09│90000分之181│││009├───┴────┴───┴───┴─┴─────┴──────┤│││因分割增加地號:575-1、575-2地號││├──┼───┬────┬───┬───┬─┬─────┬──────┤│││台南市○○○區○○○段│576│堤│1743.20│90000分之181│││010├───┴────┴───┴───┴─┴─────┴──────┤│││因分割增加地號:576-1、576-2地號││├──┼───┬────┬───┬───┬─┬─────┬──────┤│││台南市○○○區○○○段│577│原│87.99│90000分之181│││011├───┴────┴───┴───┴─┴─────┴──────┤│││因分割增加地號:577-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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