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庚○○丑○○甲○○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辛○○原姓名:陳
乙○○辰○○癸○○原姓名:曾壬○○卯○○戊○○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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