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附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附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王文房
號8甲○○○

乙○○
6號
丙○○
丁○○
4巷
戊○○
39
己○○
庚○○
辛○○
38
壬○

癸○○
子○○
41
丑○○
寅○○
號4
卯○○
34
辰○○
之2
巳○○
7樓
午○○

未○○
申○○

酉○○
6號
戌○○
82
亥○○天○○
號地○○宇○○宙○○玄○○
57黃○○
A○○
2號
B○○
C○○
巷6
D○○
街1
E○○
B9
F○○
11
G○○
18
H○○

I○○
巷3
J○○
K○○

L○○

M○○
36
N○○
6樓
O○○
路3
P○○

Q○○

R○○
7號
S○○
43
T○○
43
U○○

V○○
38
W○○
X○○
Y○○
學西
Z○○
巷2
a○○
9號
b○○
樓之
c○○
17
d○○

e○○
f○○
g○○
巷8
h○○
9號
i○○
j○○
19
k○○

l○○m○○○
之1
n○○

o○○

p○○
巷6q○○○
r○○
s○○
t○○

u○○
11
v○○
w○○
11
x○○
y○○z○○○

甲甲○
巷7
甲乙○
號4
甲丙○
號甲丁○○
巷2
甲戊○
巷7
甲己○
8之
甲庚○
8之
甲辛○
之1
甲壬○
甲癸○
號8甲子○○
巷3
甲丑○

甲寅○

甲卯○
甲辰○
之1
甲巳○
甲午○

甲未○蘇
19
甲申○顧

甲酉○
巷2
甲戌○
3號
甲亥○
號2共同訴訟代理人玄○○
5被上訴人甲天○
甲地○
23
甲宇○
23
甲宙○
34
甲玄○
90
甲黃○
龍南
甲A○
甲B○
甲C○
4
甲D○
巷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 被上訴人保證責任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平貴 被上訴人甲E○
路2
甲F○
巷2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等罪案件,經原審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四年度執他字第一五四六號全卷(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一號、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一號卷宗),核閱結果,認第一審法院所指被上訴人等被訴之上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八號諭知被告等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上訴人等於上訴後之九十年七月間,對甲宇○部分撤回上訴,其餘未撤回上訴部分,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判決確定,上訴人等竟遲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補正(起訴)狀,顯為法所不許,因而駁回上訴人等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核無不合。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徒以建商甲地○以不實廣告誘使上訴人等付款,於違約中,保證責任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竟同意建商延繳履約保證金,更擅自行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再以建商出售予承購戶之土地向銀行設定新台幣十四億元之抵押權,致上訴人等血本無歸,今犯罪者又以犯罪所得之款項來迫害上訴人等,此嚴重之經濟犯罪,法律若無法加以制裁,有違公平正義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規定,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本件上訴人巳○○、J○○、X○○、b○○、g○○、i○○因被上訴人等詐欺等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審判決後,除X○○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外,其餘五人均於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收受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內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或同年月十五日即已屆滿,其中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為星期日順延一天,上訴人等竟延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始行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已逾期,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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