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永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永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永財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水土保持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6.25│103.02.27│├────────┼────────┼────────┤│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0208號、│偵字第3167號│││101年度偵字第25││││0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3│103年度湖交簡字││││號│第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5.23│103.03.28│├───┼────┼────────┼────────┤││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3│103年度湖交簡字││判決││號│第213號││├────┼────────┼────────┤││判決確定│103.06.20│103.06.24│││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77號│執字第3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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