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國政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伊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起失業,進而目前生活立刻陷入困境,以致於無法履行同年11月15日更生方案第4期之繳款金額,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和聯集團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離職證明書、債務人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頁)。惟查:債務人自陳係受不了單位主管對於個人日常的工作業務開始百般刁難,和吹毛求疵的諷刺等的言語歧視行為,憤而以「生涯規劃」辦理自願性離職等語,此有債務人100年11月9日陳報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依此判斷,債務人既已自陳為自願性離職,實難採信債務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