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告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被告 戴翔任 兼法定代理人 戴益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被告戴翔任為未成年人,前漏未將被告戴翔任部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併向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戴益宬送達,本院認有因此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