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2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育誠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育誠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20日訊問被告後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由被告自行於同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101年8月15日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