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0號聲請人 林宜樺 被告黃 昱瑋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59號),聲請交付開庭紀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宜樺係被告 黃昱瑋 (下稱被告)之妻,請求交付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59號案件開庭紀錄等語。
後經本院詢問聲請人所指開庭紀錄為何,其表示係開庭筆錄一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張在卷可稽。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僅係被告之配偶,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無檢閱卷宗、證物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之權利。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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