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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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忠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於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尚有移送併辦部分,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101年12月27日下午4時00分許,在本院第25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