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34號抗告人 黃國泰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慧怡 間因本院101年度中救字第35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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