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豔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豔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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