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8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府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府蘇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5384號提起公訴,同年11月8日繫屬本院。茲被告已於同年11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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