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李献章 被告 陳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單純確認土地界址事件,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增加10分之1後為16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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