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蕭淑倩
樓被告 林麗芬 上列被告林麗芬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