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67號聲請人 吳媄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建春 │台灣土地銀│100年6月30日│28,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02│陳建春│台灣土地銀│100年7月5日│72,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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