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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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4號聲請人 楊草 非訟代理人 周俊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倫華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倫華死亡時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街○○○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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