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6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6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8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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