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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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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