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19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19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管轄法院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及向本院分案室查明屬實,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