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05號

原告 林守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惠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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