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05號
原告 林守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惠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