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7號
聲明異議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中即吳文忠、 藍凱祈 即 藍玲珏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債務已於10餘年前清償完畢,且該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查聲明人既主張清償與時效完成,即應依前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謀解決,不得於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