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吳文中吳文忠

相對人

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中即吳文忠、 藍凱祈藍玲珏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債務已於10餘年前清償完畢,且該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查聲明人既主張清償與時效完成,即應依前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謀解決,不得於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