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告 鍾佑鑫

被告 賴以婕

陳駿逸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4年度易緝字第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

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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