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11號原告 王晴薇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邱景緗
賴思璇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複代理人賴思璇
胡豌柔 被告 蘇志英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陳玉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3,728元,逾期未繳,即予駁回。
理由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暨夫妻剩餘財產、損害賠償等事件,嗣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擴張聲明,擴張後財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58,755元,應徵裁判費276,528元,加計離婚請求部分之裁判費3,000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528元,扣除已繳之25,800元,尚應補繳253,7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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