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3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張國宗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本院92年度執字第18037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被繼承人張國宗於民國93年7月12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遺產無人繼承,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國宗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除戶謄本為證,然查本院業以101年度繼字第920號裁定選任 許惠峰 律師(設台北市○○街○段○○號3樓)為被繼承人張國宗之遺產管理人,經調卷查明無訛,是被繼承人張國宗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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