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德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羅德基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同條例第151條第1、7、8、9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明文。是債務人如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於其再聲請更生時,應審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及債務人現在之清償能力,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若債務人有同條例第75條第2項所定,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清償金額之情形,即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而得聲請更生。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消債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商業銀行及其他債權銀行於民國95年11月間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34,331元、分120期、年利率3.88%。聲請人依上開約定還款6期後,詎於96年5月間因聲請人所經營之鞋面加工廠虧損過鉅,致無力償還上開款項,而於96年5月後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債務人現僅在家從事皮件及鞋面代工,每月收入僅1萬餘元,無法負擔協商條件,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存摺影本、各項必要支出之單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8頁),堪信其主張屬實。又聲請人前於95年間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下同)34,331元,惟聲請人自96年6月起僅從事皮件及鞋面代工,每月收入僅1萬餘元(勞保投保薪資為22,800元),致無力償還上開款項,是聲請人依協商程序繳款6期後即無力履行協商而毀諾,業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難認聲請人毀諾有可歸責之情事。又聲請人目前於家中代工皮件及鞋面加工,每月收入約11,500元,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伙食費4,000元、電話費188元、交通費300元、勞健保費3,228元、日用品及雜支1,000元,合計為8,716元,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費用後僅餘2,784元(計算式:11,500元-8,716元=2,784元),尚不足以負擔95年間協商條件34,331元之支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9項、第8項規定,準用同條例75條第2項規定,本件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已連續
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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