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癸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癸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癸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李癸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年7月28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3年7月28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26日│103年6月30日晚上9時│103年6月15日晚間10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署103年度毒偵字第│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11號│2546號│238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482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7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95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30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482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7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953號││││││││├──┼──────────┼──────────┼──────────┤││日期│103年7月28日│103年11月17日│104年1月26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636│署103年度執字第17465│署104年度執字第3344│││號│號│號││├──────────┴──────────┤│││編號1、2業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1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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