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8年度司催字第2307號聲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3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8年10月4日│CR0000000│3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2│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8年11月4日│CR0000000│4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3│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8年12月4日│CR0000000│5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1月4日│CR0000000│6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5│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2月4日│CR0000000│7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3月4日│CR0000000│8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7│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4月4日│CR0000000│9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8│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5月4日│CR0000000│9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09│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6月4日│CR0000000│9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10│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7月4日│CR0000000│9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1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8月4日│CR0000000│9個月│││限公司甲○○│分行│││││├──┼─────────┼────────┼───────┼───────┼─────┼──────┤│012│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城東│63,000元│99年9月4日│CR0000000│9個月│││限公司甲○○│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