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46號原告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姜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突破通訊國際有限公司)、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3,139,900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33.0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附表編號1所示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再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業公司)雖以其之法定代理人為乙○○,然被告廣業公司既經解散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24條為清算,並選任乙○○為清算人,尚有不明,且若未清算,法定清算人即非乙○○,而為公司法所規定之法定清算人,是原告所列被告廣業公司尚難認有列明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遵期補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四、另原告於起訴狀雖列谷湘儀律師、姜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並未提出委任狀,究竟有無經合法委任亦有不明,請併予補正。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⒈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
⒉應查明該被告公司曾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後,具狀更正該被告
公司目前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被告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暨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