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簡附民字第一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