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7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世豪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33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連世豪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條雖於108年12月
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百元(經折算為新台幣9千元)修正為新台幣9千元,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三、按刑法第306條所規定之妨害住居自由罪,第1項為「侵入住宅罪」,屬作為犯,第2項為「留滯住宅罪」,則屬真正不作為犯。此二者就妨害住居自由罪行為態樣而言,「侵入住宅罪」為基本行為態樣,「留滯住宅罪」為補充行為態樣,即「侵入住宅罪」為基本規定,「留滯住宅罪」為補充規定。倘無故侵入住宅,並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不退者,因妨害住居自由罪性質上屬繼續犯,而在犯罪行為繼續中,同時觸犯「侵入住宅罪」、「留滯住宅罪」,在犯罪評價上,屬行為同時成立二罪名,則應依法條競合法則,優先適用基本規定之「侵入住宅罪」,排除「留滯住宅罪」之適用,先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8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連世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係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侵入告訴人之住宅,業如聲請所載明確,其後雖有留滯告訴人住宅之消極不作為,然此之不作為應屬先前無故侵入住宅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毒品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從而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闖告訴人住處,危害住處安全,並經告訴人請其離去時仍不離去,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見本院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許慈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3085號被告連世豪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世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7年11月14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9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8年10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悛悔,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8年10月22日9時43分許,未經 蘇滿霖 之同意,無故侵入蘇滿霖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宅內,經蘇滿霖命其離去仍拒不離開。嗣經警獲報前往並當場逮捕,始悉上情。
二、案經蘇滿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時地侵入住宅之事實,業據被告連世豪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蘇滿霖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系爭建物所有權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侵入住宅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另查被告前曾受如上揭事實欄所載罪刑宣告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檢察官王聖涵
許慈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