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5號
原告 林郁倫
被告 羅順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