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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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003號、103年度執字第18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瑞耀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林瑞耀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附表:受刑人林瑞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險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5月30日│103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0339號│第16168號│偵字第4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88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572│103年度中交簡字第││事實審│││號│4092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8日│103年9月2日│103年11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88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572│103年度中交簡字第││判決│││號│4092號││├────┼──────────┼──────────┼──────────┤││判決│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7日│103年12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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