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 関智凱 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張喜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9,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裁判費,尚不足6,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淳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