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8號聲請人誠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晟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舜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其正確姓名究為溫舜博抑或 温舜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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