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43號債權人 尤麗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邱冠華邱婷蘭 、吳金枝、 尤麗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命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尤麗珍未提出釋明對債務人尤麗華請求之依據、被繼承人 邱榮昆 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已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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