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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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東豐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仁 代理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8年3月8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東豐交通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佳榮工業股份有限公│108年2月28日│129,570元│JD0000000││││限公司吳三仁│行│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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