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敏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偵字第3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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