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 陳壹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陳壹峯│京城商業銀│108年2月6日│500,000元│0000000││││行麻豆分行││││├──┼───┼─────┼───────┼─────┼────┤│2│陳壹峯│京城商業銀│108年2月6日│400,000元│0000000││││行麻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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