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即被告蔡○彥(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蔡○輝(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潘氏○華(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靜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8,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林玉心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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