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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