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丙○○
乙○○兼上二人戊○○法定代理人上三人共同 林春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泉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史乃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96年9月17日下午2時,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