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96年度訴字第6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具狀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
三、如上訴人逾期仍未以書狀提出具體理由,本院將不待上訴人補正,逕行將本案卷宗及證物檢送上訴法院,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