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
會)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 楊安妮 )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0(楊安妮)於民國92年11月24日至94年2月18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判決(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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